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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亚欧铁路多元经济发展中心、乌铁局工会企事业部提取上级行政管理费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3]45号

颁布时间:2003-01-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接《亚欧铁路多元经济发展中心、乌鲁木齐铁路局工会企事业部提取上级行政管理费的请示》(新铁财字[2002]6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新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中心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433万元,其中多元经济发展中心413万元,铁路工会企事业部20万元,该中心所属企业(名单附后)。乌铁工会企事业部向各企业收取的20万元管理费由亚欧铁路多元经济中心向其所属分摊。企业按规定上缴总机构的管理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当年管理费如有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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