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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金税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471号

颁布时间:2002-09-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从近期我区金税工程运行情况看,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扩大推行,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问题有所回升,防伪税控企业专用设备丢失、被盗案件也有上升趋势,针对存在的上述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继续加强对税控企业有关金税工程的宣传工作,把金税工程各项政策和要求宣传到位,尤其是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安全保管及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使税控企业严格遵守金税工程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要求各地开展对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防伪税控专用设备保管情况的抽查检查工作,按税控企业户数的30%进行抽查,要求对发现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外,还要通过分开方式,向全体纳税人告知处理结果,使纳税人充分认识到正确使用、取得专用发票的重要性。对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无安全保管措施的,要求限期整改。

  三、各地要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利用新疆财税网站网上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作,要求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必须上网或电话查询。目前凡未办理查询卡的一般纳税人,各级国税机关应要求企业立即补办,从2002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发票时必须出具查询卡。

  四、国税机关针对税控企业专用设备的保管、正确使用等内容要与税控企业签定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规定,对企业使用的防伪税控专用设备、操作口令应专人负责,摆放专用设备的房间必须采取安全防盗措施,专用发票与税控IC卡分别存放,操作人员不得在操作完成后仍将税控IC卡留存在读卡器中。对违反上述基本规定的,严格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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