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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退(免)税计算公式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471号

颁布时间:1999-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针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免、抵、退”税计算方法不统一问题,为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现就具体计算公式明确如下:

  一、实行“先征后退”税办法计算退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十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十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当期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计算退税的计算公式为: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退税率)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税额)-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三、对进料加工方式出口的货物,计算“免、抵”税额时,应根据国税函[1998]720号通知要求执行,其计算公式为:免、抵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已退税额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第[1997]14号文件第二条 第二款所述的征税税率和退税率均是指出口货物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五、区局为全疆举办培训编发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培训教材》,其中有关进料加工“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废止。

  上以通知,要求各地从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对1998年因特殊情况延期到1999年办理的,也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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