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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新国税发[2002]81号

颁布时间:2002-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我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行为,区局制定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运行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区局计划财务处联系。

  附件;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运行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根据《自治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自治区国税系统各级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进行的各项政府采购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自治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运行主要程序:编制、汇总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审查、批复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货物,办理结算,资料归集。

  第二章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财务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部门,每年编制单位年度财务预算的同时,编制单位下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建议数),详细填写政府采购计划表并作出说明。

  政府采购计划主要指计划年度拟购置的属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采购需求。其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由区局审查批复和组织实施,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项目由各地自行审定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科,负责本地区集中采购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数)的汇总工作,并于每年11月30日以前上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

  第六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按照各地区上报计划(建议数)情况,审查各地区集中采购项目,结合资金情况,提出计划安排意见,经区局党组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于每年的3月20日以前批复各地。

  第七条 分散采购项目年度计划的审查、批复管理工作,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的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是自治区国税系统集中采购项目的具体组织部门,根据采购项目情况提出采购方式初步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九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本地区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 政府采购实施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各级计财部门根据批复或审定的政府采购计划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在政府采购计划实施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按《办法》规定采取的政府采购方式确有困难的,经区局批准,可采取其他政府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规章 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各级采购机关可以按照《自治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采购权限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办。实施招标采购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招标采购主要按照编制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签订合同、验收货物、办理结算的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写明对投标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通常应当包括:编写投标文件的说明,投标者的资格证明材料,采购项目的技术、质量要求,投标报价要求,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要求提交担保的担保要求,提交投标书的时间、地点,投标有效期,开启投标书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对投标书的评审程序和标准,确定中标的标准,资金来源情况,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 款等。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20日以前,在报刊、信息网络和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即交货或完工时间,招标文件的获取办法等。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人应当向5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与招标公告相同的事项。

  (三)资格审查。为保证中标人能够切实履行合同义务,保质、保量的完成招标项目,采购单位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可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以前,发出资格预审的公告(或邀请)进行审查,也可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或确定中标人选后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方面包括:投标人的名称、住所、经营登记、资本、近几年的财务状况等概况,投标人的经验和信誉,投标人的流动资金、资产负债等财务能力,投标人的人员配备情况,完成项目的设备配备和技术能力等情况。

  (四)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写明的时间、地点和截止时间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要求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只收成本费。

  (五)投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 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送达规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投标价的2%左右。

  (六)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基本程序为:宣布开始,核对投标人出席身份和人数,安排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工作人员拆封,组织唱标、记录等。

  唱标主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投标报价折扣等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对开标过程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唱标内容、公正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要求查询的,应当允许。

  (七)评标。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按《办法》规定不得少于5人(不含监察部门人员,下同),监察部门人员只对评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不参与评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改变投标文件中记载的投标报价、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日期等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各成员对其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于当日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确定中标人。如不能当日确定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中标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对已缴纳保证金的未中标人尽快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八)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购货单位非同一单位时,合同应送购货单位一份。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九)验收货物。购货单位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验收货物。

  (十)办理结算。招标人应根据购货单位的反馈意见,货物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购货单位自筹资金应预先交入招标人帐户。

  第十三条 实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谈判小组成员、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邀请供应商名单等事项。谈判程序、谈判内容、评审标准应在谈判前1日,交给谈判小组成员。谈判小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购货单位代表应当作为谈判成员之一。谈判小组成员比照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确定。

  (二)向邀请供应商发出邀请书,邀请书中应当写明采购机关的名称、地址,采购项目的性质、数量,采购项目的实施地点,谈判的时间、地点,供应商提交材料的要求等事项。

  (三)谈判小组成员分别与供应商就报价、服务、质量等内容进行一对一的谈判。

  采购机关组织部门人员应对谈判内容进行记录。

  (四)谈判小组全体或部分成员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进行实地察看。审查内容比照招标采购方式下的资格审查确定。

  (五)谈判小组成员对供应商情况进行对比、评审,形成书面评审理由和推荐意见,最终谈判小组应形成确定供应商意见的评审报告。

  (六)采购机关必须于评审确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选定供应商。

  (七)比照招标程序规定,办理签订合同、验收货物、办理结算等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实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确定询价小组成员,采购项目质量、数量,价格构成,评定标准等事项,询价小组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人员构成比照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购货单位代表应当作为询价人之一。

  (二)通知供应商在规定截止时间前,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报价表等有关资料应当密封。

  (三)询价小组成员共同拆封报价表等资料后,进行评审、比较,确定最终符合政府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评审完毕后,询价小组应当形成询价纪要,询价小组成员应对询价纪要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对出现确需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情况时,应由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工作的部门实施。

  第五章 政府采购的资料管理

  第十六条 采购机关在每次采购项目采购完毕后,应将招标文件、邀请书、投标书、开标记录、评标记录、谈判记录、中标通知书、评审报告、询价纪要、供应商报价表等资料按项目整理成册。

  第十七条 采购资料的整理由采购机关计财(财务)部门组织人员负责整理和保管,保管期限为5年。属于会计资料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局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规程实施的监督、检查,采购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本规程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检查时,各级政府采购组织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疆自治区国税局竞争性谈判采购记录专用表(略)

     新疆自治区国税局竞争性谈判评审人员意见(略)

     新疆自治区国税局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略)

     新疆自治区国税局政府采购询价纪要(略)

     自治区国税系统集中采购计划表(略)

     自治区国税系统集中采购报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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