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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596号

颁布时间:2002-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关于2002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2号),各地要在学习贯彻落实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同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对集贸市场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是一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推进依法治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规范税收执法,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高度来认识,主动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取得党政领导的支持及相关部门的配合,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

  二、做好宣传教育解释工作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形式,采取不同的方法,因地制宜,向社会各界及广大个体私营业户宣传、教育、解释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使他们真正了解开展此项工作的意义,在于推进依法治税、公平税负、在平等的税收环境里公平竞争、促进各类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断规范和强化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税行为。

  三、全面整治、突出重点,加强重点市场管理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统一规范,积极引导,分类管理”

  的工作思路,认真总结上一阶段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巩固成果,纠正偏差,狠抓薄弱环节,堵塞漏洞,在全面税收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重点整治以批发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商城、商厦”和其他集贸市场中的经营大户,整治时间至2003年2月底。区局决定确定14个集贸市场作为重点监控市场,重点监控市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区局上报该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全面情况,及时反馈动态信息,逐月提供有关情况和数据(四个报表),区局将定期派员前往监督检查。重点监控市场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区局有关情况和数据的时间为每月5日前。区局将于12月中旬进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抽查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工作地、州、市之间交叉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

  四、全面整治与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紧密结合进行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04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纳入日常工作议事日程,采取有力的措施,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对应建帐户进行全面的调查登记,认真填报表三《集贸市场业户建帐情况统计表》,凡按照规定达到建帐规模的业户必须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各地在加强对已建帐户日常管理的同时,加大对建假帐,不如实申报,进行偷、逃税的稽查力度,力争使业户建帐短期内有一个新突破。

  五、全面整治与日常管理紧密结合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同时,各地要按照“统一规范,全面整治,积极引导,分类管理”的工作思路,做好税务登记、非正常户的划转、典型户的调查、双定户定额的核定、漏征漏管户的清理、普通发票的管理、个体业户的分类等项基础工作,使税收管理工作更进一步在程序上规范化,手续上合法。

  为了使个体双定户的纳税定额进一步的公正、公平,区局决定从2003年元月1日起,按照《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购进商品货物申报管理办法》(新国税办[1999]349号),对个体工商业户、私营企业购进商品货物全面进行申报,请各地做好申报前的准备工作。

  六、认真做好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统计表的上报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普遍能认真统计有关数据,准确填报报表,为区局及时了解情况,向总局上报报表,指导工作,起到重要作用。但仍有一些地区未按照要求填写报表,存在数据不真实、统计不认真、上报统计表不及时等问题。为此,各地应要求统计人员深刻理解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不可忽视每一个数据;了解报表所列项目的统计意图,按照要求填写报表,不得任意变更项目内容;要选择责任心强、工作细心的人员担当此项工作,不要频繁更换统计人员。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统计表(四个报表式样附后)上报时间为每月10日前。

  请各地将第二阶段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2月底以前上报区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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