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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2002-05-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是一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从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公平税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主动配合当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把专项整治和强化集贸市场税收征管作为当前税收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成立专门工作班子,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专项整治收到实效。

  二、全面落实总局的工作部署对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函[2002]158号文件已具体安排。各单位要在专项检查摸清情况和问题的基础上针对当地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税发[2002]23号文件国税发[2002]23号的要求,深入研究制定整顿治理的具体措施,逐项落实总局的工作部署。

  三、积极探索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新途径通过专项整治,各单位要结合征管改革、信息化建设和当地经济发展、集贸市场纳税人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的新情况,研究制定加强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的新方法、新措施,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乌鲁木齐市国税局要把与有关部门的户籍信息交换、电脑核定定额、发票查询、试用税控收款机和对集贸市场实行专业化管理列入征管改革试点内容。其他地、州、市也应视条 件成熟情况,本着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积极推行现代化、集约化的管理方式。全疆要按照国税发[1997]12号文件的要求,继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建账工作。私营企业和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建账,没有建账能力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指定中介机构代理建账,应建账而未建账的,从高核定定额。

  四、全疆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5月15日前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剖析,摸清存在的问题;第二阶段:5月16日至31日,进行宣传动员制造舆论,在当地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国、地税领导参加的工作班子,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第三阶段:6月1日至8月15日,按照工作方案分步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总局工作部署。第四阶段:8月16日至八月底,系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管理的措施。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期间,要及时沟通有关情况,每一阶段工作结束,以简报形式上报区局,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9月5日前各地州市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账等情况的专题报告及统计表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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