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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考核办法(试行)

新国税函[2002]110号

颁布时间:2002-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全区国税工作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系统、客观公正的地反映和评价各级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工作及其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收入工作考核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与逐级考核相结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考核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第三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相关度和征管工作质量三部分。

  第四条 税收收入完成情况考核指标有三项,分别是预算完成率、计划准确率和收入增减率。

  1.预算完成率,是指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与年度预算的比例,用以考核预算完成情况。

  预算完成率=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年度预算×100%年度预算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各地正式下达的预算指标。

  2.计划准确率,是指年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与各地上报的税收计划的比例,用以考核各地税收预测的准确程度。

  计划准确率=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税收收入计划×100%税收收入计划以上年末各地正式上报的计划建议数为准,按季可作调整。

  3.收入增减率,是指当年实际税收收入增减额与上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的比例,用以考核税收收入的增减变化情况。

  收入增减率=(考核年度实际税收收入-上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上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第五条 税收与经济相关度考核指标有两项,税收负担增减率和弹性系数增减率。

  1.税收负担增减率,是通过对计划年度与近三年平均税收负担率的比较,考核税负增减变化情况。

  税收负担增减率=考核年度税收负担率-近三年平均税收负担率考核年度税收负担率=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税收收入÷考核年度国内生产总值×100%近三年平均税收负担率=近三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之和÷近三年国内生产总值之和×100%国内生产总值为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近三年为考核年度以前的三年(不含考核年度)。

  2.税收弹性系数增减率,是通过对各地考核年度税收弹性系数与本地区近三年弹性系数的比较,考核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情况。

  税收弹性系数增减率=考核年度税收弹性系数-近三年平均弹性系数考核年度税收弹性系数=考核年度税收增长率%÷考核年度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现价)%近三年平均弹性系数=近三年税收平均增长率%÷近三年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现价)%近三年为考核年度以前的三年(不含考核年度)。

  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GDP数据计算得出。

  第六条 征管工作质量考核指标有7项,即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国税办[2000]558号)文件中规定的考核指标,分别是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滞纳金加收率、欠税增减率、申报准确率、处罚率等。

  考核年度内,通过审计、财监办以及国税系统内部交叉检查等方式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混淆税款入库的预算级次和税种、欠税核算不实等行为,发现一类问题,从此项得分中扣3分。

  第七条 考核依据为税收收入管理的日常资料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资料。第四条 和第五条 指标考核的日常资料来源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达和调整后的税收计划、税收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经济统计资料。第六条 征管质量考核指标考核资料通过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的征管质量考核和税收会计报表取得。

  第八条 考核工作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由局领导和计财、征管和稽查等有关部门组成,计划财务处和征管处负责考核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考核方式,组织收入工作考核实行分项计分,百分计值,综合评定,年终考核的办法。评定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4个等级(组织收入评分标准附后)。

  第十条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年度考核评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评定“较差”的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公务员。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考核办法,报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开始实行。

  附件:组织收入工作评分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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