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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296号

颁布时间:2002-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效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我区国税系统于2000年4月份试用了江苏省海门市复写纸厂研制生产的第一代干式复写纸,几年来的试用情况证明,干式复写纸在抑制和打击制售假发票方面效果显著。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6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普通发票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干式复写纸的使用范围我区国税系统商业零售环节使用的《新疆商业零售统一发票》三联百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和五联百元版、万元版、十万元版,《新疆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六联十万元版,均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在总局未明确使用新防伪水印纸前,干式复写纸不采用带水印的原纸。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普通发票时,其他防伪措施不变。

  二、干式复写纸的管理为了加强干式复写纸的管理,防止发生纸张的串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四种背涂、颜色按国税、地税分别区分使用,即国税使用紫色(第一、二联及抵扣联)、黑色(其他联次),最后一联使用配套的无背涂的普通打印纸。

  三、我区从2001年10月1日开始使用第二代干式复写纸,同时停止使用第一代干式复写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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