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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588号

颁布时间:1999-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22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1999年是《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执行的第一年,各级国税局应采取各种形式,及时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财会人员进行辅导,使他们能够正确地理解和掌握有关税收政策和财务规定。各级国税局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于2000年6月15日前以书面报告的形式上报区局。报告的主要内容有:企业1999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利润(亏损)的增减因素及影响额、《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城市商业银行财务核算形式、税收财务政策和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意见等。

  二、城市商业银行应在决算前对本行的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核实,发现的问题要在决算前及时进行处理。有关资产损失、呆帐(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租赁及修理费、超规定比例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奖金的列支、亏损的弥补等重要财务事项,必须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主管国税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

  三、城市商业银行在决算中有关税收、财务处理按《实施办法》、《城市商业银行1998年度会计决算有关税收财务处理的要求和规定》(新国税办[1999]11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四、各地城市信用社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可比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城市商业银行会计决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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