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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等产品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53号

颁布时间:2001-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执行一年以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产品技术含量高、出口前景良好,由于申报不及时等原因未列入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要求将其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经科技部组织的专家组评定,同意液体氨基氰(29211990)、电子级双氰胺(29262000)、高纯度五氧化二钒(28253010)、电子级玻璃纤维布(70195200)等产品增列《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请各地税务部门按财税字[1999]273号文件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高新技术产品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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