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新国税发[2001]6号

颁布时间:2001-1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明确如下:

  一、规范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是强化税收征管基础的重要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妥善安排、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国税局要依据《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搞好征管和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办法》规定“纳税人征管档案采取分户或分类立卷方式归档,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县(市)国税局纳税人征管档案立卷方式确定后,地、市国税局进行统计并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为了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立卷方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三、各县(市)国税局必须根据《办法》的要求,在征管部门明确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的工作职责,按照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形成的环节,确定岗位和人员,保证纳税人征管档案工作的质量。

  四、对以前年度纳税人征管档案资料未整理、立卷、归档的,在当地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集中人力尽快进行整理、立卷、归档。自治区国税局与自治区档案局将于2001年底前共同组织人员进行验收。

  五、在操作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及时与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档案局联系。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对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纳税人征管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结合新疆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征管档案,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除税务稽查、税收计会、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外)直接形成的各种有利用和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及其它不同载体的有关资料。

  第三条 纳税人征管档案作为税务档案的一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分库保管。各单位可设定纳税人征管档案室。

  第四条 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的任务是:对税收征管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证资料的完整和安全,实现纳税人征管档案的有效利用,发挥纳税人征管档案应有的效能,为税收征管工作服务。

  第二章 纳税人征管档案的立卷及归档第五条纳税人征管档案实行征管部门立卷制度。即在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由征管部门负责纳税人征管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移交归档工作。

  第六条 纳税人征管档案立卷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系统性、连续性、完整性的原则,依据各类档案的属性及保管年限,采取立卷方式如下:

  一、纳税人征管档案(稽查资料、税收计会资料、出口退税资料除外)采取“分户立卷(即一户一卷)”或“分类立卷(即一类一卷)”的方式。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一户或一类文件材料较多的可以分为若干卷。

  二、纳税人征管档案采取“分户立卷”方式的,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按照A、B、C、D类别及类别序号的顺序排放。个体“双定”纳税人征管档案可采取按行业(按税务登记证号的先后顺序排列)立卷的方式;三、纳税人征管档案采取“分类立卷”方式的,按照《纳税人征管档案归档内容及保管期限表》(附件1)规定的税务登记类(A类)、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类(B类)、征收管理类(C类)、法律救济类(D类)四个类别分别立卷。

  (一)卷内文件材料排列按类别(如:A1-A7)的顺序排放;(二)类别(如:A1)内按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顺序排放;(三)类别(如:A1)中某个纳税人资料按序号(如:A1内的1-12)顺序排放。

  第七条 纳税人征管档案管理工作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县(市)税务机关要有相应的部门设专人负责纳税人征管档案的管理工作。

  县(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应根据各系列、各岗位职能分工,确定专人,负责对办理完毕的纳税人征管档案的整理、立卷、移交归档。

  第八条 纳税人征管档案的归档内容及保管期限;纳税人征管档案归档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违法处理、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收行政复议应诉及其它与税收征管有关的资料。

  纳税人征管档案归档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15年以上),具体详见《纳税人征管档案归档内容及保管期限表》(附件1)。

  第九条 纳税人征管档案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历史联系。应归档的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税务稽查档案可按区局有关办法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征管档案应有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

  (一)案卷封皮应包括全宗号、目录号、类别号、案卷号、纳税人名称及税务登记号码(类别名称及代码)、保管期限、形成年度、形成单位。卷内文件目录包括顺序号、税务登记号、文件材料名称、日期、页号、备注。

  1.填写案卷封皮。案卷装订前,认真填写案卷封皮(附件2)。案卷封面第一格填写“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分局)”。第二格填写“纳税人征管档案”。第三格,采取“分户立卷”的填写“纳税人名称及税务登记号码”;采取“分类立卷”

  的填写“类别名称及代码(如税务登记类A)”。封面下方“自至”填写“该卷资料的起始与结束所属年月”。“本卷共件页”,“件”是指税务登记号的个数,“页”是指该卷的总页数。“税务登记号”是指该卷档案纳税人税务登记证起止号。

  “类别号”是指该卷档案内资料的类别代号;保管期限按《税收征管档案归档内容及保管期限表》中确定的期限填列。

  2.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对整理归档的征管档案在装订前,应对卷内文件材料按照排列的先后顺序编制页码,并在每卷扉页填放《卷内文件目录》(附件3),填明各种文件材料的顺序号、税务登记号或案卷类别代码、文件材料名称、日期及所在页码等内容。

  (二)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所填内容应与卷内文件材料相符,并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逐项填写清楚,字迹工整、清晰,有条件也可用计算机打印。

  (三)卷内文件材料无论单面或双面,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文件材料的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填写页码。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依次排列在一起,并依次编写页码,并按保管期限分年度进行装订。

  (四)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无情况说明,也应该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立卷人和检查人不能是同一人。

  第十一条 案卷装订时,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材料在裱糊修复,留不出装订线或装订线内有文字的要贴补纸边,文件材料大于案卷封皮的可进行折叠,使用园珠笔、纯蓝笔等不耐久字迹文件材料的应当复制,并与原件一起立卷,排列在原件的后面,复制件不编页号。案卷由立卷人装订,装订时应将文件的右侧和下侧对齐,下侧与卷皮对齐后再装订。

  第十二条 案卷立好后,按照不同的保管期限进行排列,并编制《案卷目录》(附件4)。

  《案卷目录》主要内容包括税务登记号码或案卷类别代码及资料形成期限、保管期限等。《案卷目录》的序号,应根据税务登记号码(按户立卷方式)或案卷类别代码(按类立卷方式)顺序排列,并按不同的保管期限进行编制。

  第十三条 征管部门应将立好的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等永久保管的档案及全引目录、案卷目录(各一式三份),由立卷人填制《纳税人征管档案移交清单》(附件5),于立卷次年6月底前向机关综合档案室移交,立卷人和接收人双方签字。

  其他档案,须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目录、全引目录一份。

  第三章 纳税人征管档案的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征管档案的保管

  (一)归档的纳税人征管档案,采取“分户立卷”的按纳税人税务登记号顺序排列,一个纳税人应按年度顺序排列在一起;采取“分类立卷”的分年度按类别顺序排列。

  (二)纳税人征管档案不得随意转移和销毁。

  第十五条 条税收征管档案的借阅

  (一)凡是能从计算机中查阅资料,本单位人员必须在计算机中查阅,在计算机中不能查阅的资料,可到档案室查阅档案,但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和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凡外单位人员查阅时,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并经局长批准。

  (二)阅档人员阅档时,要在阅档室进行,如因特殊需要必须借出时(外单位人员不得借出);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同意后方能借出,由借阅人在《借阅档案登记簿》(附件6)上进行登记,按限期退回,不得遗失、损坏或转借。

  (三)查阅档案时,只许查阅需要部分,不准拆散原卷或在卷内涂改、抽页、勾划,更不准损毁。如需摘抄、复制时,应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同意,只许摘抄、复制需要部分,并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盖章。

  (四)阅档完毕后,应将档案亲自送还档案管理人员清点,查对无误后,方能离去。

  第十六条 纳税人征管档案的保密

  (一)档案管理人员对经手的档案内容不外泄、不私抄,不将纳税人征管档案提供给无关人员,不随意将档案带出档案室。

  (二)借阅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各项保密规定和纪律。

  (三)如发现失泄窃密事件,要认真追查有关人员责任并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征管档案的销毁

  (一)档案管理部门在销毁纳税人征管档案前应组成鉴定小组,做好鉴定工作。

  鉴定小组要全面熟悉立档单位的历史情况和档案的整理状况。根据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鉴定工作。对保管期满或失去保存价值的纳税人征管档案可进行销毁。

  (二)销毁时,首先由经办人员填制《档案销毁清册》(附件7),由鉴定小组鉴定,写出销毁档案报告,报请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指定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三)对已办理注销登记纳税人的纳税人征管档案,应专门存放保管,登记造册,由鉴定小组鉴定后确定保管期限,到期后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 积极引进计算机等先进的科学工具,逐步实现税收征管档案管理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白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纳税人征管档案归档内容及保管年限表》(略)

     2.《案卷封皮》(略)

     3.《卷内备考表》(略)

     4.《卷内文件目录》(略)

     5.《案卷目录》(略)

     6.《纳税人征管档案移交清单》(略)

     7.《借阅档案登记簿》(略)

     8.《档案销毁清册》(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