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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9]121号

颁布时间:1999-12-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区局修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计划财务处反映。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区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区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税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区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各级国税局),其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国税局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分级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面向征管,面向基层,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财务管理是国税局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局局长对财务管理负有领导、组织、监督的责任。

  第六条 国税局系统的财务管理单位分为四级:国家税务总局是国税局系统的财务主管部门,为一级财务管理单位;自治区国税局为二级财务管理单位;各地区、自治州、市(以下简称地、州、市)国税局为三级财务管理单位;各县(市、区)国税(分)局为四级财务管理单位;税务所为报帐单位。

  第七条 财务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五)接受上级单位的领导、监督,对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级国税局的财务活动归口财务管理部门管理。其他部门应支持财务管理部门按《会计法》执行监督。

  第九条 各级国税局的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并保持财务人员相对稳定。

  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财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奉公守法,履行职责。财务负责人的任免调动,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必须征求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单位预算是各级国税局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区国税局对各地、州、市国税局实行收支统一管理。按核定的经费方案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自求平衡的原则,预算编制要合理、合法、真实、有效。

  (二)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安排应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必须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再安排基本建设和事业发展资金。

  (三)坚持面向基层的原则。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程序。预算的编制应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各县(市)国税局按照上级拨款和自有资金来源,结合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上年决算情况编制预算,报地、州、市国税局。地、州、市国税局在向自治区国税局报送本地、州、市总预算的同时,报送本级机关预算。

  第十五条 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应按照自治区国税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第十六条 预算审批和执行。预算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各级国税对下级上报的预算要进行审核,并办理批复。预算一经批准,就应严格执行。预算的调整应报经上一级国税局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预算拨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预算拨款是国税局系统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十九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拨给国税局系统的资金和按有关规定不上缴财政专户,直接由国税局系统按计划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条 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按规定取得的除预算拨款和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

  第二十一条 经费的核拨。

  (一)各地、州、市国税局系统的经费由自治区国税局核拨。自治区国税局对各地、州、市国税局的经费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一次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四部分分别核定:

  1、人员经费核定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统一政策部分,主要有工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征收津贴、冬季取暖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以及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和工作人员福利费等。二是各级政府出台的地区性补贴政策部分,主要有煤炭补助、风沙补助、高寒高温补助等,对这部分政策的执行从严掌握。年度执行期间遇有个人部分的政策性增支因素,自治区国税局按规定给予追加经费,并计入人员经费标准。

  2、公用经费根据经费来源情况和从保证机构业务运转的最低限度考虑,将公用经费分为定额部分和挂钩部分。定额部分全区统一标准。挂钩部分与增值税和消费税实际增收额挂钩,挂钩比例一年一定。

  3、一次性经费主要用于突发事件和季节性支出较大的安排。包括救灾经费和冬季取暖经费等。一年一定或一事一定。

  4、专项经费(购置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的安排根据经费来源情况,结合各地、州、市国税局系统的实际,一年一定。

  自治区国税局对各地、州、市国税局系统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采取按月拨款,年终清算的办法。一次性经费和专项经费一次或分次拨款,年终清算。

  一次性经费和专项经费安排受总量平衡的约束,地区之间实行额度控制,保证人均占有水平相对平衡。

  (二)各地、州、市国税局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对各地、州、市国税局的经费核拨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自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对各类收入不分其来源渠道、资金性质,都要纳入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不得帐外有帐,私设“小金库”。对收入要做到取得及时、手续完备、入帐正确。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税务经费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四条 税务经费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完成日常或专项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按开支对象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费、事业单位费用。

  第二十五条 基建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用于建房和购房的支出,包括预算拨款支出和自筹资金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国税局系统以外的支出,主要指代征代扣手续费等支出。

  第二十七条 支出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

  (二)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的各种福利待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各级政府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出台的补充规定,且其他部门统一执行的,驻地国税局可比照执行,并报区国税局备案;个别部门、行业出台补贴性的规定,驻地国税局不得执行。

  (三)对各级政府“给钱”、“给政策”的奖励性支出,允许执行,但要经各地、州、市国税局批准。

  (四)各级国税部门用自有资金(含政府、财政部门奖励拨款),用于职工一次性奖励、福利支出,均须经地、州、市国税局批准,各地、州、市国税局批复时抄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

  (五)各级国税局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更不得自出政策,自定标准。确因情况特殊提高标准的,必须逐级上报自治区国税局批准。

  (六)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开支。

  (七)办案费的开支范围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按规定提取举报人奖励基金;举报人奖励基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手续完备。

  (八)购置计算机设备、制作税务制服等大宗采购要采取招标的办法,降低支出费用。

  (九)要严格控制出国考查、培训费用。

  (十)每项开支都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的科目列支,不得转列其他科目。

  (十一)每项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列支出。

  (十二)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十三)执行国家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有关规定,购买国家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批。

  (十四)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六章 结余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结余是指各级国税局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二十九条 各级国税局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资产是指各级国税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三十二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和健全对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按规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实行钱、账分管;按有关规定处理库存现金的长、短款。

  (二)各级国税局应当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帐户,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部门原则上不得开设帐户;一切国家资金都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存款,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存取款项;应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除小额现金收付外,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出租、出售和其他单位使用。

  (三)各级国税局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单位有权支配的自由资金,不能使用预算资金;只能购买国库券,不能购买其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应视为货币资金,实行帐、券分管,定期盘点清查,保证帐券相符。

  (四)各级国税局应建立、健全库存材料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五)各级国税局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不能办理无预算领拨关系的单位间借款;预付所属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年终时必须全部结清收回;暂付款除借给出差人员必须的差旅费以外,一律不能用于个人借支。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酌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视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各级国税局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国税局,都要对本单位各种类型的资产按程序申报办理产权登记。

  (三)新设立或首次进行登记的机构,应当办理产权登记。因机构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因撤销而被合并后终止活动,应当办理撤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各级国税局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用非经营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

  (二)各级国税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用其他自筹资金或原有的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资产。预算拔款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三)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应有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时应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八章 暂存款项管理

  第三十六条 暂存款项是各级国税局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七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加强对暂存款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九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各级国税局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四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以及各项资产变动的情况、原因,简要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自治区国税局制发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提出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单位负责人批准、签章 后逐级上报;年度决算应附财务分析。

  第四十二条 年度财务分析既是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也是年度财务管理工作的总结。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运用情况、人员增减、机构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利用情况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影响预算完成的主要问题和真实原因,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对上级单位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第四十三条 各级国税局应以年度决算为依据,对年度内发生的财务活动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通过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并对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现状做出评价,为下一年的预算编制和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除年度财务分析外,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专题财务分析。

  第十章 财务监督及检查

  第四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以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对本级和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税局应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对本级及下级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预算支出不可脱离计划,不得办理无预算和超预算的开支。

  (二)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支出必须掌握在批准的预算范围之内,按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使用,经费的开支必须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办理,对违反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三)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检查;

  (四)对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且认真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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