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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2]339号

颁布时间:2002-06-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新计价费[2002]7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5月243日新计价费[2002]706号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计价格[2002]656号〉,为了做好我区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及时准确地把国家政策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宣布取消的工商、劳动、税务、卫生、城建、环卫等部门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收费项目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向下岗职工再就业收取的管理费、登记费、证书费一律免收。

  二、下列部门向下岗职工再就业收取的费用一律免收(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个体工商管理费2.集贸市场管理费3.个体工商户登记费4.各种证书费(二)劳动部门1.劳动合作鉴证费2.求职登记费3.成交服务费(三)税务部门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四)卫生部门1.卫生许可证工本费2.健康合格证工本费(五)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建占道费(六)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房屋租赁管理费三、清理整顿历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宣布取消、降低的收费项目,特别是涉及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坚决取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设立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许可证费;职业介绍许可证及年检费;《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就业证工本费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微机管理费;过塑费;执照框费;名称查询费;年检咨询费及各类押金;档案查询费等。税务部门收取的购领发票IC卡费;发票购领手册费;税务发票管理费等。环卫管理部门收取的占道许可证工本费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收取的房屋租赁工本费等。城市管委会收取的门前五包责任制工本费等。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计委。

  附件:国家计委关于坚决贯彻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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