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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有关规定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37号

颁布时间:2001-11-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4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1]53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国税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加强对基建财务的管理和对基建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凡是有基建项目的单位都必须严格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对用于基建的资金单独建账核算,严格资金的支付审核,确保资金安全。基建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财务决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的管理权限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基建项目审计的管理权限相同。建设单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的《自治区国税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申请表》可作为财务决算审计的申请报告,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按审计管理权限,进行内部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形式确定。自治区国税局和各地、州、市国税局按照管理权限选定中介机构时,必须通过招标形式每年确定一次,年度内竣工项目的审计事宜应由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各地年内竣工项目在3个以下(含3个)的可采用政府采购办法中规定的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进行确定。

  三、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收费标准。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收费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审减额为基数,实行比例提取的办法,具体比例按其管理权限由审计中介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按审减额的5%-10%内确定。

  上述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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