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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消防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32号

颁布时间:2001-11-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加油站的监督管理,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的质量、计量违法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技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生产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0号)要求,现将在我区加油站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的范围凡在自治区境内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税控装置安装的要求,对现有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的加油站必须使用税控加油机,需要更新的加油机必须用税控加油机来取代。

  二、现用未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新设立的加油站或运行的加油机必须使用具有《税控功能合格证书》、《防爆产品鉴定合格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税控加由机。需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要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申请表》,按统一的要求安装税控装置。

  三、税控加油机和加油站的管理税控加油机和加装了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均属于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管理,严格执行安装前和安装后首次检定及周期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安装、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加油站必须按照税控装置或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加油站成品油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逐步使用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连接的税控收款机或计算机开具发票。各地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加油站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期报送有关经营资料。

  四、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加装税控装置后的加油机或新安装的税控加油机未实施计量强制检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机实施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二)加油站销售的成品油,其实际数量与销售结算量不符,给用户或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商品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未按规定加装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由税务机关对其加油机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二干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凡采用本条第二、三、四款所列违反规定的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按偷税依法处理。

  (六)对有本条上述行为,经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提请成品油清理整顿办公室取消《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过程中,经营场所和安装单位要严格依据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杜绝火灾发生,保证安全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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