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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1]26号

颁布时间:2001-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关于农行新疆分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调剂使用办法的函》(农银新函[2000]701号)。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2000]90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农行新疆分行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使用,可采取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业务宣传费。自2000年度起,农行新疆分行所属各行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其营业收入466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各二级分行业务宣传费,报经同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可在所辖县支行间调剂使用;区分行当期本级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总营业收入1‰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二、业务招待费。自2000年度起,农行新疆分行所属各行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营业收入净额的4%。全年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各二级分行业务招待费,报经同级国税局审核确认后,可在所辖县支行间调剂使用;区分行当期本级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属行汇总后的业务招待费总额,在税法规定的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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