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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运行中有关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275号

颁布时间:2001-08-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保障我区金税工程协查子系统正常运行,提高协查子系统运行质量,解决各地在协查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现将《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运行中有关业务问题解答》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金税工程协查系统运行中有关业务问题解答

  一、在操作中如果发现下级税务机关发出的协查信息录入错误,此协查信息是否继续上传?应如何处理?

  答:先不上传,立即报告区局稽查局,根据情况来决定。

  二、由于认证不符、密文有误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发票,对于各别县(市)已撤销稽查局实施一级稽查的,开票单位在辖区内的,应由那一级税务机关立案查处?

  答:开票单位所属县(市、区)国税局收到受托回复信息后,由协查岗位人员立即进行初查,如发现问题立即移交地区稽查局。

  三、在录入协查结果时,货物、劳务名称录不全,不能按照专用发票原始信息录入,就显示为红色。

  答:属正常现象。

  四、在协查工作中,发现有疑问或虚开的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录入协查系统进行协查。

  答:7月1日后,所有涉嫌虚开或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的协查工作必须录入协查系统进行协查。

  五、协查信息系统中,主要侧重了抵扣联与存根联是否完全一致方面的监控,而实际业务中虚开的情况多数不是存根联与抵扣联不一致的情况,例如业务不真实、收款方与销货方不同等。

  答:协查系统仅仅是为稽查提供案源,具体情况如业务不真实、收款方与销货方不同等,只能在检查中视情况确定。

  六、7月6日阿图什市局收到库尔勒市国税局传回的第一次《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中,发现其主管领导为阿图什市局局长王国斌,而经办人为库尔勒市国税局干部伍炼红。但在7月9日再次打印该清单后,主管领导仍为阿图什市局局长王国斌,而经办人为阿图什市局干部区平。传回的第二次《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查结果清单》中,发现其主管领导为阿图什市局局长王国斌,经办人为阿图什市局干部区平。

  答:此问题系软件本身存在的问题,在全国会议上各地已报告总局,要求解决。

  七、协查系统中的删除发票该如何使用?遇到什么问题可以删除发票,什么时候不能删除发票?

  答:只有手工录入委托协查信息时,系统会提供“添加发票”、“修改发票”、“删除发票”等选项供使用。在系统中通过“删除发票”功能可以对未提交审批并录入有误无法修改的发票信息进行删除。并可以“添加发票”功能重新录入。

  八、在协查系统录入完一笔协查后,在没有提交前,如发现发票号码录入错误,在进入委托修改状态下,系统不准修改发票号。

  答:据有些地区反映,委托协查信息没有提交前,如发现发票号码录入错误,在进入委托修改状态下,系统不准修改发票号或发票代码。对于此种情况可以通过“删除发票”功能可以对未提交审批的录入有误的发票信息进行删除。并可以“添加发票”

  功能重新录入。

  九、根据稽便(2001)42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协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第二条 第三款规定:对于发现的有问题发票或征收部门移送的需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录入或由同级稽查局导入协查系统,不得越级操作。对撤消稽查局和各县市局是否具有制作及发送委托协查函的资格,对不具备上述资格的应如何操作?

  答:案发地税务机关已撤消稽查局的,应录入或导入同级协查系统进行协查。

  十、霍城县局由认证系统导入的认证不符两笔协查函时,该局既是委托方又是受托方。

  使用“补充纳税人信息”功能时,同样补充不上,只有在“委托修改”中手工补录了发票信息,但在录入“指定受托方”为霍城县时,提交网络后却发不出去,只能不录此项内容,才发出了该笔协查信息。州局接收此笔流向不明协查函,用“手工分检”功能分检至霍城县局。

  答:对于此种由认证系统导入的认证不符的发票委托方、受托方均属本级的,将数据导入协查系统后,直接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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