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1]21号
颁布时间:2001-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免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2号)转发给你们,对校办企业资格认定工作,由各地、州、市国税局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办理资格认定手续。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经审核达到规定条 件的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对假校办企业、名为校办实为承包企业等虚假校办企业,一经查出立即取消校办企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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