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上海海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问题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397号

颁布时间:2001-1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障出口卷烟贸易的健康发展,考虑到上海海关监管的实际情况,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卷烟出口企业由上海海关下属的浦江海关、吴淞海关报关出口的卷烟准予办理免税核销手续。对本通知下发前上海海关各隶属海关签发的出口卷烟报关单证明联予以确认并办理核销手续。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