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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单》采用新防伪措施的通知

新国税办[1999]394号

颁布时间:1999-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自1999年4月1日启用以来,社会上已经出现了不法分子伪造的《核销单》,干扰了出口收汇核销制度的执行。

  为此,我局已对未发放给分局的《核销单》增补新的防伪措施,将原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印刷的三个核销单编号改用黑色渗透油墨印刷,该油墨能渗透纸张呈现出“正面黑、背面红”的特性,渗透反应时间为印刷后15天,并不再具有荧光反应,《核销单》的版面格式和其余防伪措施均不变(见附件二《出口收汇核销单》票样)。

  采用上述防伪措施的《核销单》起始编号见《附件一》,从即日起可以做为海关验放出口货物的有效凭证与原印刷的《核销单》同时使用。

  请海关总署将此通知及所附票样向各海关转发。各外汇管理分、支局可以根据需要,将少量《核销单》注明“票样”字样并加以注销后,送当地海关做为查验样本。

  附件:1、采用新防伪措施的核销单起始编号表(略)

     2、《出口收汇核销单》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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