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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2002年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分配方案的通知

新国税发[2002]83号

颁布时间:2002-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区局制定了《2002年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分配方案》,在自治区国税系统计财工作会议上进行讨论修改后,现经区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全区国税系统计财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到具体工作之中,进一步做好经费预算管理工作。

  附件:2002年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经费分配方案

  根据全国国税系统实行按定员定额核定基本支出和按项目核定项目支出的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2002年起,区局决定改革全区国税系统现行的经费分配办法,改变“基数加增长”的方法,取消单位支出基数,根据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有关支出标准和财力可能,实行定员、定额、定项目核定经费。

  一、经费分配方案的指导思想2002年自治区国税系统经费分配方案的指导思想: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支出预算改革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预算管理改革,改进预算管理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实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建立科学的定员、定额标准,规范经费支出管理,增强预算管理的约束力度和资金分配、使用的公开、公正、公平,进一步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二、经费分配方案的原则

  (一)推行零基预算。分类核定经费标准,对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按确定的定员定额标准核定经费,对项目支出经费特别是基本建设资金按项目,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核定后进行安排。

  (二)优先满足基本支出的需要。经费的分配,确保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用经费支出需要,以维持单位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在此基础上,本着“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安排项目支出。

  (三)以收定支,统筹安排,收支平衡。

  (四)确保基层的基本支出。区局当年留用的预备费不高于当年区局核定经费总额的1%;地、州、市局当年留用的预备费不得高于当年区局核定经费总额的2%。

  同时,地、州、市局机关本级基本支出应控制在本地区基本支出平均水平的1.5倍之内。

  三、经费分配方案的内容2002年经费按部门预算要求,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支出经费分别核定。

  (一)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支出的定额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的工资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核定,重点保国家政策规定方面的支出,具体定额项目有:

  1.基本工资。以各地上报的2001年财务决算为基数,并考虑有关调资因素,按工资政策的地区类别分档核定,月人均标准为:一档1250元;二档1300元;三档1400元,并对特殊地区在标准上适当额度增加。其内容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级别工资、浮固工资、艰边津贴、税务征收津贴、知识分子补贴、知识分子书报费、工人工资。

  2.奖金。即公务员考核称职增发一个月的工资。按基本工资的月平均数核定。

  3.在职职工津贴、福利及奖金。按2001年末在职职工实有人数与定额标准核定,定额标准根据财力情况和各地实际支出情况确定,年人均8000元。包括误餐费、精神文明奖、目标考核奖、综合治理奖、超收任务奖和用于个人的其他支出。

  4.住房公积金。按基本工资的10%计算核定。

  5.福利费。按基本工资的3.8%计算核定。包括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和工会经费。

  6.离退休金。以各地上报的2001年财务决算为基数,并考虑有关调资因素,按工资政策的地区类别分档核定,月人均标准为:一档1400元;二档1450元;三档1550元。

  7.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及福利支出。按2001年末离退休人员实有人数与定额标准核定,定额标准为年人均4000元。包括离退休人员活动经费、疗养支出、精神文明奖、超收任务奖及用于老干部个人的其他支出。

  8.医疗补助经费。包括医疗保险基金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其中:

  (1)医疗保险基金。按基本工资和离退休金两项之和的6%计算核定。

  (2)离休人员医疗费。按离休人员实有人数与定额标准核定,定额标准为年人均3000元。

  9.其他人员经费。按基本工资的4%计算核定。包括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经费、丧葬抚恤救济费、临时工工资、独生子女保健费、职工探亲旅费等。

  10.援南支北干部补助经费。按援南支北干部实际人数与补助标准核定,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0000元。

  (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以人员为计算对象的部分,根据2001年末在职职工实有人数与各单项定额标准核定:以物耗为计算对象的部分,根据单位实物数量与实物定额标准核定。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根据财力可能,结合实际支出状况,以人或实物为计算对象核定。同时,对部分项目根据新疆地域辽阔,税源分散等特点,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核定。具体定额项目有:

  1.办公费。全区统一标准,地、州、市局年人均8500元;县(市)局年人均3500元。其内容包括办公用品购置费、报刊杂志订阅费、印刷费、水电费、邮寄费、业务资料费、宣传费、网络费用。

  2.取暖费。按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的面积核定,办公用房和职工住宅的面积按区局规定的建设标准计算确定,取暖费标准为:办公用房每平方米20元;职工住宅每平方米10元。

  3.差旅费。以各地地域面积、管辖县(市)局单位个数为依据确定。地域面积为5万平方公里、所属县(市)局为3个的,核定差旅费年均20万元,在此基础上地域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公里,年均增加2万元,所属县(市)局每增加1个,年均增加2万元。

  4.电话费。包括办公电话费和领导干部通讯补助费,其中:

  (1)办公电话费。按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核定。地、州、市局,局级干部每人一部电话,其他人员每3人一部电话;县(市)局,局级干部每人一部电部,其他人员每5人一部电话。每部电话年均标准为:地、州、市局领导1500元;县(市)

  局领导1000元:地、州、市局其他人员1000元:县(市)局其他人员800元。

  (2)领导干部通讯补助费。按区局规定标准核定,地、州、市局局长月人均260元,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月人均200元;县(市)局局长月人均180元。

  5.会议及培训费。其中:(1)会议费。按地、州、市局机关职能科室设置数的50%确定为每年会议的次数,每次会议费标准为1.5万元。同时地、州、市局每年加一次工作会议经费3万元。

  (2)培训费。按2001年末在职职工实有人数与定额标准核定,年人均300元。

  6.维修费。按各地机构设置情况确定,包括地、州、市局、县(市)局、税务所。每个机构年均标准为5万元。

  7.接待费。按地、州、市、县局单位个数核定,每个单位年均标准为5万元。

  8.机动车各项费用。按核定各地的车辆编制数确定,每辆车年均费用核定为地区级3.5万元、县(市)级2.5万元。包括车辆油料费、修理费、保险费、养路费、审验费等。考虑各地一些特殊情况,对超车编单位今年按县级局定额2.5万元的60%补助,2003年按50%补助,2004年取消补助,对未满编的单位,每缺编一辆车奖励县级局定额2.5万元的50%,另外对旅游地区每个单位补助5万元。9.特殊因素补助经费。考虑伊犁州局级别和三个区辖市的物价和交通等特殊因素,按上述单位的实有在职职工人数核定一定的补助经费,其中:伊犁州局机关年人均1000元:乌鲁木齐市局年人均400元:石河子局年人均300元:克拉玛依市局年人均400元。

  10.其他公用经费。包括门前三包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不可预计的支出。按机构设置数核定,地、州、市局年均5万元,县(市)局年均3万元。

  今后,除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意外事件外,一般不再追加预算。

  (三)项目支出经费。项目支出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购建、租赁和大修理支出,具体项目有基本建设经费、办公用房的租赁费和交通工具购置费。项目支出经费的安排,区局在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分类排序,统筹考虑,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建立备选项目择优排序制度,除重大政策调整及其他特殊因素外,正常项目均从项目库中依次抽调,每年结合当年财力情况,优先安排急需、可行的项目,实行项目预算的公平、公正。地、州、市国税局必须按区局下达的项目安排基本建设资金,预算中用预算拨款安排的基本建设经费不得高于区局核定下达的基本建设预算数,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挤占基本支出经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剂的,须报经区局批准。

  四、方案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下达2002年经费指标的程序6月11日下达2002年自治区国税系统经费预算见面数,为区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指标(即一下);各地、州、市局根据区局下达的本地区预算控制指标,研究修订并最终完成单位预算草案,于6月l5日前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即二上);区局对各地、州、市局上报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核后,提交区局党组会议审定,根据审定意见于6月底批复各地、州、市局(即二下),各地、州、市局在收到区局批复本地区预算15日内,批复所属县(市)局。

  (二)专项经费预算情况基本支出经费中不含办案经费、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以及支付代征代扣人专项经费。上述三项专项经费根据总局2002年核定的预算数下达后,结合各地2001年实际支出情况再分别测算下达。

  (三)项目支出预算由于总局对我区的预算方案没有正式下达,对项目支出这次暂不做分配,待总局下达正式指标后,视资金情况再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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