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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省邮电管理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移动通信专用发票》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9]13号

颁布时间:1999-08-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移动通信公司:

  为了规范我省移动通信部门专业发票管理,保证地方税收收入,提高移动通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现就启用《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专用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范围内隶属于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的各级企业,其移动通信经营性收费及价外收费均必须使用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专用发票。

  二、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采用防伪技术印制,由省移动通信公司主管部门负责移动通信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提报和统一发放,各级移动通信部门负责使用和管理。为了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移动通信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各级移动通信公司每季终了5日内,向同级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移动通信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样式附后)。

  三、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下属各企业在收取经营性收费及价外收费时,必须按收费项目分别逐项列明开具移动通信专用发票。移动通信专用发票原则上必须使用计算机填开(对暂不具备计算机填开条 件的乡镇移动通信机构,可暂用手工填开),不符合规定的移动通信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结算凭证,报销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四、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专用发票采用无碳复写纸印制。共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并用无色防伪荧光油墨水加印“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其规格均为19 0mmX120mm40开(式样附后)。

  五、新的移动通信专用发票自1999年9月1日开始启用,原有移动通信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到1999年12月末。自2000年1月1日起,其它收据一律停止使用。

  六、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的各级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移动通信专用发票的检查和监督,促进移动通信企业依法经营、照章 纳税。

  附件一: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专用发票式样(略)

  二:黑龙江移动通信公司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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