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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报办法(试行)》的补充通知

浙计经资[1998]551号

颁布时间:1998-05-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各市(地)、县计委(计经委)、国税局、地税局:

  经研究,现对《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申报办法(试行)》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浙计经资[1997]770号文下发后,各市(地)、县有关部门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产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做了大量细致的认定工作。鉴于全省各地开展工作不平衡,省里统一定期公布“认定”名单周期长,工作量大,不利于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此,省资源办不再定期公布“认定”名单。经各市(地)资源办(计委、计经委)组织认定并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对在认定前,已享受完减免税照顾的,认定后不再给予减免税照顾;尚未享受完减免税照顾的,可在认定后予以补足。

  二、为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深入开展,各市(地)、县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规范“认定”工作,对已“认定”的企业,要及时上报省计经委备案,便于检查。对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税收优惠照顾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一经发现,将依据《税收征管法》严肃处理。

  三、其他有关“认定”审批的要求和程序仍按浙计经资[1997]770号文规定执行。

  抄送:有关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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