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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136号

颁布时间:1995-07-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地方税务局

  一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 (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二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细则》第七条 (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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