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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哈政综[2002]60号文件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01号

颁布时间:2002-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

  现将哈政综[2002]60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代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严格确定代征范围根据哈政综[2002]60号文件规定,由我局负责代征的行业有:餐饮业、文化娱乐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各种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的企业。其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各种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的企业”是从2002年7月1日起由我局负责代征。各征收单位应明确代征范围,切不可超范围征收,更不能漏征。

  二、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标准进行征收根据哈政发[1993]22号、哈政发[1997]13号、哈价发[1995]1号、哈价调发[2002]1号文件规定,征收标准如下:(一)餐饮业(包括餐厅、酒家、冷饮厅等)按营业额1%提取价格调节基金;(二)娱乐业,即“市区内营业性舞厅、录像厅、卡拉OK厅、台球室、酒吧、咖啡屋、电子游艺室(包括777、弹子机)、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提取价格调节基金”;此条 应包括宾果场、夜总会、洗浴中心、娱乐城等今后新增设的文件娱乐项目和场所;(三)对进入集贸市场或摊区的业户、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征收价格调节基金5元;(四)私营企业(生产、科研性除外)每户每月征收价格调节基金10元;(五)经营各种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的企业,每月按其营业额的0.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各单位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上述标准。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对征收价调基金工作十分重视,已列入政府的市级工作目标。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代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摆到与税收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做好工作,充分发挥价调基金在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建设做贡献。

  (二)对于新划入我局代征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各种机支车配件的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企业的价调基金,使用微机划卡缴税的可直接通过划卡的方式征收,9月份纳期时直接将三季度的价调基金一并征收,以后逐月征收。

  (三)由于征收范围扩大,计划需做调整,请各分局按新的收入计划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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