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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38号

颁布时间:1996-03-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东北地区民航管理局,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44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加强国际航空客运发票的管理,监督国际航班机票销售部门及销售代理单位做好机票销售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领购、开具、保管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销售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专用发票由东北地区民航管理局按年度需用量,提前两个月向省地方税务局提报印制计划,在省地税局指定的企业印制,领购时需一次性结清货款。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对专用发票的开具、取得v保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东北地区民航管理局必须建立专用发票领用存台帐,并按季向省地方税务局报送专用发票领用存汇总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条 专用发票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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