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地税发[1999]124号
颁布时间:1999-07-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哈尔滨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集贤县地方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关于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授权审批北方企业集团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和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北方集团1999年度向所属企业收取664.9万元总机构管理费。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表)上交的管理费允许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企业所得税。
附表:总机构管理费收缴明细表
企业名称 金额(万元) 企业所在地
北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50 鸡西市
北方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72.8 佳木斯市
北方升平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108.7 集贤县
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58.5 哈尔滨市
北北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3 哈尔滨市
鸡西小恒山七井 9.6 鸡西市
牡丹江鑫业床单厂 90 牡丹江市
珠海华军石油化工公司 154.4 珠海市
大连房地产开发公司 16.7 大连市
北京发达公司 1 北京市
满洲里北方饭店 0.2 满洲里市
合计 664.9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所属企业通过该集团向金融机构贷款,按规定标准支付的利息,凭“北方集团内部转账单”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