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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涉税问题的批复

哈地税发[2000]144号

颁布时间:2000-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五常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五地税呈字[2000]1号《关于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涉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及计税营业额确定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依照营业税暂行条 例第十二条 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建筑业中跨省工程除外,即: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建筑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问题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

  作局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电网改造工程的计税营业额,应为建安工程的全部造价,包括工程项目所用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等。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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