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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哈尔滨铁路局集体企业行政管理费收缴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哈铁集联[1996]62号

颁布时间:1996-01-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铁路局

  根据黑地税发[1994]39号文件精神,为了加强哈尔滨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哈尔滨铁路局集体企业实行三级管理,即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分局(包括工程总公司、工业处、局直属、公安局劳服公司,下同)集体经济管理分处、站段劳动服务公司。在行政管理费的收缴上,铁路集体企业只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缴纳,主管部门只能向直属企业和下一级主管部门收取行政管理费,不得越级或重复收缴。未经省地税局批准,其他部门也不得向铁路集体企业和主管部门收取行政管理费。

  二、哈尔滨铁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和各分局集体经济管理分处的行政管理费的收缴、支出计划和执行情况,由省地税局审批,由所在地市县地税局监督执行,年终结余免征所得税,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但应相应核减下年度的提取比例或收缴数额。

  三、哈尔滨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应根据规定,按月提取行政管理费,在企业的“管理费用”项下列支,上缴站段劳动服务公司汇总后全额上缴各分局集体经济管理分处。各分局集体经济管理分处按季度上缴路局集体经济管理处15%,自留用85%。

  站段劳动服务公司所需管理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经分局集体经济管理分处审核,报当地地税部门审批,接月向所属企业摊销,按现员计算,年人均经费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已转为经济实体的劳动服务公司的管理经费不再下摊。

  四、哈尔滨铁路局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的行政管理费要本着“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负担合理,略有节余”的原则,具体提取比例是:1.旅店、饮食、修理、服务、装卸、包装、运搬业按营业收入的9‰提取;2.工业、运输业按营业收入的7‰提取;3.提供劳务按经营收入的5‰提取;4,建筑安装工程按结算收入的4‰提取;5.零售商业按销售收入的3‰提取;6.批发、代销商业和物资供应按销售收入的2‰提取;7.农、林、牧、副、渔按经营收入的1‰提取。

  五、哈尔滨铁路局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应按下列规定范围使用:

  1.提交上级行政管理费,拨补下级行政管理费。

  2.主管部门职工(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聘用职工)的工资及工资性津贴和奖金。

  3.办公费用及经批准符合规定的办公设备购置费、差旅费和市内交通费。

  4.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

  5.房屋设备的修缮费、采暖费、水、电费。

  6.汽车的维修费、养路、保险,牌照费等费用。

  7.各种会议经费。

  8.行使行政性管理职能的奖励支出,如路局、分局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竞赛评比奖励,双增双节奖励,文明职工、三。八红旗手、青年突击手等奖励,其他一次性奖励等;9.按规定比例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养老金统筹费、职工失业保险费等。

  10.业务活动费(包括符合规定的招待费)。

  11.财产保险、契约、合同公证费和签证费、咨询费、审计费等。

  12.税金(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

  13.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和经省地税局审查批准的其他支出。

  六、哈尔滨铁路局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向所属企业收缴的行政管理费和站、段劳动服务公司下摊的管理经费,凡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定的,可在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凡未经审核批准,擅自提取摊销或提高提取比例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七、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原哈铁集联[1989]398号、哈铁集联[1990]30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1.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收缴审批表(略)

  2.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支出计划审批表(略)

  3.行政管理费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审查表(略)

  4.哈尔滨铁路局站、段劳服公司管理经费支出计划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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