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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浙江省饮食业定额发票加强饮食行业税收征管的公告

平国、地税告字[97]7号

颁布时间:1997-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平阳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县饮食行业的税收征管,有效地防止有票单位和个人代开、虚开、分联填开发票,维护发票在开具使用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杜绝和减少利用发票进行逾逃税收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局规定,我县决定在全县饮食行业实行饮食业定额发票和饮食业限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限额]发票)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饮食行业纳税户认真执行。

  一、启用时间:全县饮食业纳税人(含宾馆、旅店、餐饮店)自97年7月1日起一律使用定额及限额发票,纳税人应于97年6月30日前停止使用原饮食业发票,并到各自所属的办税服务厅退回原饮食业发票及发票押金。

  二、领购及使用方法:领购方法:纳税人购领定额及限额发票均须当场盖好发票专用章方可离柜。

  定额发票不需发票押金,限额发票(壹佰元)需发票押金每本200元。

  使用方法:是限额发票与定额发票相结合的办法。营业额达不到100元时,开具限额发票(最高只能开到99元),营业超过100元,整数部分撕具定额发票,例如营业额为267元,则200元部分,撕具定额发票,67元部分开具限额发票。

  三、税款征收:

  ⑴对帐证不健全,实行定额纳税的饮食业纳税人,一律实行定额加发票额的征收方法,即纳税人每月的应纳税款=月定额×税率+月发票额×税率。

  ⑵对帐证齐全,财务制度健全的饮食业纳税人须报请县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实行查帐征收,未经批准的一律实行定额加发票额的征收办法,不得任意变通。

  四、需报送报表:凡使用限额发票和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在每月办理纳税申报时,必须附报《饮食业定额(限额)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份,随营业税申报表一民报送各办税服务厅。

  六、处罚办法:饮食行业纳税人未按规定时间启用、使用限额发票和定额发票,或未按规定程序领购发票,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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