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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办理方法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97]4号

颁布时间:1997-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鉴于我县征管新模式已开始运转,各项工作步入正轨,为方便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现将我县今后办理税务登记的具体方法公告如下:

  一、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1、开业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需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表》一式两份,并携带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⑴新开业企业办理税务登记需携带资料:

  A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二份;

  B企业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二份;

  C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及复印件二份;

  D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E银行帐号证明单及复印件二份;

  F验资报告及复印件二份;

  G财务人员会计证。办税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各二份。

  ⑵新开业个体工商业户办理税务登记需携带的资料:A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份;B个体户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份。

  2、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需填写完整的《税务登记变更表》以及携带下列资料:

  ⑴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农业执照复印件二份;

  ⑵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⑶原发票购领证(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需提供);

  ⑷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法人代表变更需提供);

  ⑸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原件(涉及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及方式变更的均需提供)。

  3、注销税务登记: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需填写《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申请人缴清税款及票证后,发给核准后的《注销税务审批表》,可以注销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受理机关:各办税服务厅负责受理全县纳税人及代理人的税务登记申请表。对纳税人携带资料审核无误后,原件退回,复印件存档,《受理申请通知书》交申请人(注明提取证件日期),同时开具工本费收据。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可自愿委托税务代理,由税务师事务所指定专人负责代理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三、纳税人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税务部门承诺制度:受理办理税务登记的办税服务厅必须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如出现逾期事件,欢迎广大纳税人向我局人事监察科(电话:3721764)投诉,我局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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