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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黑地税发[1999]175号

颁布时间:1999-10-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2004]第8号文件”规定,本文件废止。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通》(国税发[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正确贯彻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是税务机关处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准则。它对税务行政复议具体适用范围,复议机构,复议内容,复议管辖,复议的受理、决定,复议文书格式等都作了一系列新的明确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正确贯彻执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二、为便于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省局决定:全省备级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省局为政策法规处;市(地)局为政策法规科(处);县(市)局为综合业务股;各市(地)局所属区级地税机关具体负责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由各市(地)局自行指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使用的文书,一律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件所附的文书格式为准。《口头复议申请登记表》省局将统一印制发给各市(地)、县(区)局,其它文书由各地在复议事项发生时自行打印。

  四、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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