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限期办理税务登记证验证手续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32号

颁布时间:1998-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一九九七年度税务登记验证检查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验证通告)要求,全县广大纳税人基本上能按期向各办税服务厅办理验证手续,但个别纳税人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尚未按期办理验证手续的,必须按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验证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未按《验证通告》规定期限办理验证的纳税人。限于1998年2月10前向各办税服务厅办理验证手续。

  二、从事生产经营有纳税人,应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对已超过规定期限仍未办理的,限于1998年2月10日前稿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亮证经营。

  三、税务机关将对在限期内理税务登记、验证手续的纳税人予以从轻处罚;对再超过期限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