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清理甄别“ ”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浙清办[1998]12号

颁布时间:1998-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市、地、县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属各单位,中央在浙主管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的清理甄别是今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这项工作牵涉面较广,时间要求紧,又与面上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紧密相关,根据我省实际,确定其工作重点放在各级主管部门及主办企业的自查自报上。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及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级各主管部门[含中央在当地部门、机构]积极主动地组织发动其自身及所属企业、单位的集体企业清理、核定、甄别工作。并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名为集体,实为私营[或个体]企业的甄别上,以确定企业性质,明晰产权归属。对经清理甄别确属私营[或个体]企业的,不再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1998年度工商年检时进行变更登记;各级税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企业在享受集体企业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权益[劳动积累]作出相应处理。对经清理甄别后仍明确为集体所有的,纳入这次清产核资范围,今后则作为集体企业搞好后续管理。

  二、各级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集体企业进行清理后,填写附表一、二,于六月底前上报给同级清产核资办公室。没有集体企业的则将空白表盖章后上报。中央主管单位的清理结果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清产核资办公室。省级单位清理结果仍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

  各级清产核资办公室将清理结果按附表二汇总,并由各市地汇总后于七月底报省清产核资办公室,并写出分析说明。

  三、“”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的关键是各级主管部门的积极配合,主动参与。对由于主管部门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里完成清理甄别工作和上报规定表格,致使企业不能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均由其承担。

  附件:1.“”集体企业清理甄别分户登记表[略]

  2.“”集体企业清理甄别汇总表[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