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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物价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整顿全省客票销售市场的通知

黑经贸交联发[1998]374号

颁布时间:1998-12-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各地市、县经贸委、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航运局:

  近年来,为方便群众旅行,解决购票难问题,铁路、民航等交通运输部门及联运企业在远离车站、航站的县城及没有航站的城市设立火车、飞机售票点、联合售票厅,极大地方便了旅客,深受广大群众欢迎。但是,由于对售票点缺乏统一管理,存在着盲目发展、多头管理、私自定价、多收乱收费等问题、出现了严重的偷税漏税行为。

  为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管理,规范售票点的合法经营行为,树立铁路、交通运输部门的良好形象;推动客票销售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计电字[1995]126号、国家经贸委国经贸运[1996]607号和黑价联字[1997]69号、黑经贸交联发[1998]295号文件及最近国家和省召开的联运工作会议精神,决定对全省客票销售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整顿客票销售市场,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按区县划分、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的原则,避免重复设点,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要充分发挥运输、联运企业现有的人力设备优势,设立客票联售网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逐步理顺客票市场。

  二、工作目标通过清理整顿,逐步实现售票站点网络化、管理程序化、服务标准化、收费合理化、税收合法化、售票现代化。实行一次购票全程负责,做到让旅客来的高兴、走的满意,全心全意为旅客服务。

  三、范围和内容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铁路、民航客票预售、代售、联售的网点,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成份,均属整顿范围。

  整顿内容如下:1.对业经运输主管和综合管理部门批准,但在经营中存在多收乱收费用或未按省物价主管部门审批标准收取费用行为的,要进行整顿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对未经运输主管和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售票网点,要取消营业资格。

  3.对不具备售票条 件,又没有客票来源的!临时售票网点,要停止售票业务。

  4.对收取服务费时所用票据不合法的,要进行清理整顿,整顿后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制定的票据。

  5.对在车站、航站、宾馆和其它公共场所倒票、贩票的集体和个人,要坚决进行打击。

  6.坚决制止在火车、轮船上多收乱收票外加价、不给票据等坑害旅客的违法行为。

  四、方法步骤

  1.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种形式的售票网点进行清理登记,摸清现有售票网点现状,逐一进行审查整顿,并在此基础上按照售票网点整顿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各地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整顿原则,重新审批组建适合市场要求的客票销售网点。

  3.对经营客票销售网点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许可证》由省联合运输管理办公室制定,由各地市物价、税务部门配合,经贸委发放管理。

  4.对各售票网点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并上缴当地财政。

  5.各地市、各部门要在1999年1月底前,按附表要求进行清理、登记,并上报省物价局、地税局和省联合运输管理办公室。

  6.1999年2月份,对各地市、各行业整顿客票市场情况进行抽查,并对整顿不好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五、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全省客票市场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省里成立了由经贸委牵头,物价局、地税局、交通厅、铁路局、民航局参加的清理整顿客票网点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联合运输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当地票务市场的整顿管理和客票销售网点许可证的审批、管理与发放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整顿客票销售市场工作中,要按黑经贸运联字[1996]399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切实加强对各种售票网点的组织领导,及时反映整顿的情况、问题,并将清理整顿情况及时上报省经贸委、物价局、地税局。

  附件:1.黑龙江省清理整顿客票销售网点登记表;(略)

  2.黑龙江省客票销售网点许可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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