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税[2000]21号文件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0]182号

颁布时间:2000-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县(市)局、发票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对网吧,按其不同的经营项目确定征税范围,依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即:1.对网吧从事网络业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网吧从事电子游戏的业务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营业税“娱乐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原“哈地税发[1999]第122号《营业税问题解答》第十二问题中第二条 ,网吧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

  三、对按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应税所得率按调高后的幅度掌握执行,具体幅度比例由各局根据电子游戏厅的经营地点、规模等情况,在调高幅度20-50%的范围内确定。

  四、对核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按下表执行。

  附件:个体电子游艺定期定额等级税额表(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