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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20号文件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61号

颁布时间:1998-03-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闵晓江挪用公款违法罪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通报》的通知》(国税函[1998]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广大税务干部认真学习,提高对收取发票保证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有关收取发票保证金的规定,只能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不能擅自扩大收取保证金的范围。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工作要进行一次清理检查,凡是超范围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应全部退还用票单位和个人,今后不得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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