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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管户清查工作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40号

颁布时间:1998-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998年6月至9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现将清查工作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清查的目的和意义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的推进,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也更加激烈,一些单位和俱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的应当输税务登记而不办理;有的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按时如实申报纳税,且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控;有的则乘企业改制、改组之机,以各种承包、租凭经营方式偷逃税收;有的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新办“三产”企业等。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必将破坏公平竞争机制,干扰税收征管秩序,损害国家税法尊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进程。为此,必须通过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以摸清税源底数,枵补漏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完善防范措施,鼓励依法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清查的范围与重点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

  ㈠已办理工商登记未输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㈡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㈢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㈣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㈤代征、代扣单位;㈥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㈦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㈧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各类"假企业";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㈨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清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纳税人对照本公告查自纠:

  ㈠应当办理而未输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办税服务厅补办税务登记;㈡未按规定如实纳税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

  第二阶段(1998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清查阶段。由稽查局统一组织,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

  四、清查的政策界限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从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政策界限为:

  ㈠凡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以免予处罚;补缴税款的,可以只补税不罚款。

  ㈡凡于1998年7月1日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该依法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近规定加收滞纳金;应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能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㈢对于漏征漏管户,任何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一、清查的目的和意义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制改组工作的推进,偷逃税与反偷逃税的斗争也更加激烈,一些单位和俱为了逃避纳税义务,有的应当输税务登记而不办理;有的虽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不按时如实申报纳税,且采取经常更换经营地点等方式逃避税务机关监控;有的则乘企业改制、改组之机,以各种承包、租凭经营方式偷逃税收;有的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搞假福利、假校办、假劳动就业、新办“三产”企业等。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必将破坏公平竞争机制,干扰税收征管秩序,损害国家税法尊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与发展的进程。为此,必须通过开展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以摸清税源底数,枵补漏缴税款,减少税收流失,完善防范措施,鼓励依法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二、清查的范围与重点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申报或出现异常申报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均应列入此次清查范围。清查重点为:

  ㈠已办理工商登记未输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㈡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有关机关批准设立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㈢其他已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㈣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㈤代征、代扣单位;

  ㈥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㈦未申报或申报异常的单位和个人;

  ㈧钻税收优惠政策空子的各类"假企业";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

  ㈨各类企业集团及其内设或下属机构;各类分支机构;

  三、清理的方法和步骤清查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998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自查自纠阶段。由纳税人对照本公告查自纠:

  ㈠应当办理而未输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办税服务厅补办税务登记;

  ㈡未按规定如实纳税的纳税人应当主动到办税服务厅补缴税款。

  第二阶段(1998年7月1日至8月31日)为重点清查阶段。由稽查局统一组织,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查,核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

  四、清查的政策界限清查工作要遵循自查从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具体政策界限为:

  ㈠凡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于1998年7月1日前申请补办税务登记的,可以免予处罚;补缴税款的,可以只补税不罚款。

  ㈡凡于1998年7月1日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该依法补税的要依法补征税款,并严格近规定加收滞纳金;应该处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不能以补代罚;情节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不得以罚代刑。

  ㈢对于漏征漏管户,任何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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