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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局多种经营管理局关于电力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价值重估问题的通知

黑税联字[1996]3号

颁布时间:1996-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各电力多种经营总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1994)115号《关于加强集体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省政府黑政发[1995]39号《批转省经委关于在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开展资产清理界定工作意见的报告的通知》精神,对电力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资产价值重估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力集体企业资产价值重估工作结合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一并进行,时间、方法、步骤按《省电力多种经营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方案》执行。

  二、资产价值重估统一采用“物价指数法”,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编制的《1994年清产核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统一标准目录》为依据进行重估。

  三、下列资产不进行重估:(一)1992年(含)以后购建或形成的固定资产;(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属于限制使用、淘汰和待处理、待报废的固定资产;(三)租入的固定资产(含融资租赁);(四)1989年(含)以后由于产权变动按照国家规定已进行评估的资产;(五)在建工程或已完工未交付使用(包括试用)的固定资产;(六)按规定购置费用已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七)进行职工住房改革的房屋固定资产;(八)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九)贷款未偿还或未偿还完的固定资产;(十)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清出的待界定资产;(十一)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四、在清产核资中清出属于捐赠资产和盘盈的帐外资产,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入帐,不再进行价值重估。

  五、申报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企业填写《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审批表》(表样附后),经总公司审核后,报地、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资产价值重估累计增值50万元(含)以上的,经省电力工业局多经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六、固定资产重估增加的价值,相应调整固定资产帐面原值,并做增加资本公积处理,重估后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与重估后固定资产净值之间的差额作累计折旧处理。

  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固定资产重信增值计提的折旧,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七、以上规定只适用于电力集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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