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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搞发省政府黑政发(1997)76号文件有关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88号

颁布时间:1998-04-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1997)76号文件中有关涉税条 款摘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乡镇企业加快发展与提高的若干政策涉税条款摘录

  一、关于财税政策

  (一)新办企业从投产之B起,先征后返所得税、资源税3年,先征后返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年。先征后返期满后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县(市)财政部门批准,可全额征收、减半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2年。

  (二)鼓励乡镇企业兴办高新技术产业,进入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乡镇企业,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乡(镇)、村创办的第三产业,经财政部门批准,按产业政策先征后返所得税1-2年。

  (五)乡(镇)、村通过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及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扩建项目,外联方投资占投资总额25%以上、合资合作期在10年以上的,先征后返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1-3年。

  (六)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享受乡镇企业优惠政策。城市企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先征后返所得税5年。

  (七)对乡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因政策调整企业发生亏损,遭受自然灾害,归还贷款有困难,历史包袱沉重,新办企业资金紧张,经当地财税部门审批,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锐、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企业遇有风、火、水、震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l年。减征比例,由财税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

  (八)乡镇企业用银行贷款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从投产之日起,所缴纳的所得税,可先征后返,用于归还银行贷款,到还清为止。

  (九)对乡镇企业新建、扩建、投改的生产性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一)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十二)对乡镇企业可按应缴所得税额减征10%,以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十三)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四)城市企事业单位与乡(镇)村及农民联合办的企业,其厂址设在乡镇和农村的,可享受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关于科技与人才政策

  (二十八)建立乡镇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企业科技开发基金,从生产性企业销售收入中提取。一般企业每年提取1-3%,经省、地市科委认定的高科技术企业每年提取3-5%。主要用于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企业的技术改造及科技人员奖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倍抵扣应税所得额;增幅在10%以下或比上年减少的,按实际发生额抵扣应税所得额。

  (二十九)技术改造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对效益好油我发展能力强的企业,需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申请,报省地税局与省财政厅商量同意后,允许加速折旧,增提折旧的费用,年终考核对视同实现利润。

  以上政策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黑政发(1994)88号、(1995)73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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