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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市场税收征管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97]14号

颁布时间:1997-06-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县建筑市场税收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县建筑市场的税收征管作具体规定公告如下,请广大纳税人自觉遵守:一、本县建筑企业及外出工程队的税收管理

  1、所有建筑公司、工程队、包工头在承建工程或参与招投标时,均应向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设局等)出具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现无证经营的,有关部门或个人应拒绝其承建工程的要求,同时向税务机关举报。

  2、所有建筑公司、工程队、包工头均应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依照税法规定自觉如实地按月申报纳税,取得建筑收入应如实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否则,税务机关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偷税的,处以所偷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所有工矿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新建房屋、道路(不论是否包清工),均应向承建人、供料人索取合法凭证(发票等)如实入帐,否则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房管部门在受理上述单位新建房屋的产权申请时,将要求申请人先出具由县地税局签证的有关完税证明,尔后给予核发产权证。申请人若无上述证明的,房管部门不予受理,同时将情况反馈县地税局备案。

  4、我县工程队外出施工(指建设局下属的井巷工程公司、乡镇企业局下属的井巷工程公司及其他单位名下的工程队),在办理外出施工手续地,应先到县地税局办理《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否则,税务机关查实后将规定予以处罚。

  二、外地工程队来我县施工的税收管理

  1、外地建筑工程队来我县施工的,应在中标之日起1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

  及《外经证》就近选择办税服务厅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监督,按月申报纳税。

  2、外地工程队办理注册登记后,应按建筑营业税有关规定按月自觉申报纳税。

  对应申报未申报、应入库未入库的税务机关将予以催报催缴,直至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地方建筑材料税收代征的管理意见

  1、所有建筑公司、工程队、包工头承建建筑工程购进地方建筑材料时(沙、石子、砖瓦、砺灰、水泥预制构件等),均应取得《温州市地方建筑材料发票》,严禁以白条入库或虚开其他发票代替入帐,一经税务机关查获,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全额按综合征收率10.2%补缴入库。

  上述建筑单位或个人购进地方建筑材料无合法凭证的,可在购进当月向县建筑局建筑材料管理站(以下简称建材站)申请填开《温州市地方建筑材料发票》入帐,其应交税金由建材站按平国税(95)25号文件规定税率代征入库。

  2、自95年3月我县实施地材税收管理办法以来,凡购进地方建筑材料一直没有按规定取得《温州市地方建筑材料发票》的建筑公司工程队,限于97年6月底前到县建设局建材站如实补开应开发票金额。逾期未补足者,由县税务稽查大队实施深度专业稽查,按税法规定予以严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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