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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补充通知

黑地税发[1999]84号

颁布时间:1999-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国家总局国税发[1999]78号《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要求,我省地税系统将从下半年开始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凡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企业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业户,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对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税务登记证种类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及企业在外地分支机构核发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外企业的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考虑到这类机构户数较少,我省不再另行印制注册税务登记证,各地在办理登记时在通用登记证上加盖注册印章 和增填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地址。

  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也应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只发给“代扣代缴税款证书”或“委托代征证书”,不核发税务登记证。

  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换证工作,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287号通知要求办理。由于这部分登记证是由国家局统一印制,各市、地务于6月12日前将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户数报省局征管处,不得延误。

  三、换证时间6月1日—7月10日为宣传动员阶段。

  7月10日—8月31日为换证阶段。

  9月1日—9月30日为总结、结算阶段。

  四、关于纳税人识别号和微机管理编码填写要示

  1、纳税人识别号: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11号通知要求填写,即前6位填写行政区划号码,后9位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代码号;个体工商业户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重复或一人多照、多证的为便于识别管理可在身份证号码15位后另一横线再增加1位数(如230102504801001-1……4)。

  2、微机管理编码全省统一为15位。即前6位为省市地县(区)的行政区划号码,7、8位为乡(街)号码,9、10位为村屯号码,后5位为纳税人标志码(由登记窗口确定)。

  微机管理编码确定后由基层逐级上报,市、地汇总后报省局两份备案。

  五、几点具体要求

  1、税务登记收费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7]11号规定标准。严禁另外收取打印、资料等额外费用以及有关部门搭车收费。

  2、税务登记证的发放与管理,必须由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不准委托各类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3、税务登记证式样由国家统一制作,为保证税务登记证的规范和统一,税务登记证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发放,各省样品已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备案,各地不得擅自印制和私自与厂家订货,数量不足部分也由省局统一组织补订发放。

  4、组织领导为确保换证及时完成,各地要加强对换证工作的组织领导。一是在宣传阶段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公告》精神,同时在征收窗口设立宣传栏目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二是结合换证把清查漏管户的工作再向前推进一步,各级稽查部门结合换证加大清理检查和打击力度,力争把漏征、漏管压缩到最低限度;三是要紧紧依靠地方党、政领导搞好同工商、国税等部门的协作,使换证工作能得到广大纳税人的充分理解、配合,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保证换证工作稳妥有序进行。

  为确保换证工作按要求完成,各地的换证工作要由征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在换证结束后,用书面形式报告工作总结和换证情况统计表。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3、全国换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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