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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共青团省委、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省青年实业发展基金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青联字[1995]24号

颁布时间:1995-07-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共青团省委

  根据省委领导意见,为筹措青年实业发展基金,进一步发挥广大青年在我省开辟经济发展第二战场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我省青年实业的健康发展,对青年实业发展基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青年实业发展基金的来源:(1)团省委直属团办实业单位按销售(营业)

  收入额2%缴纳;(2)省青年实业发展促进会、省青年企业家协会、省青年乡镇企业家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三会员单位)的赞助。

  二、团省委直属团办实业单位缴纳的青年实业发展基金,计征所得税时可予扣除:“三会员单位”赞助的青年实业发展基金计征所得税时,可按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扣除。

  三、青年实业发展基金由团省委实业发展部统一管理,主要用于团办实业单位和会员单位的生产经营。

  四、按规定及时上缴基金的单位,以及赞助的单位享有优先借用基金权。

  五、借用青年实业发展基金收取6%。的基金占用费,占用费主要用于补充青年实业发展基金本金和管理的费用支出。

  六、本通知从1995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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