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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174号

颁布时间:1996-09-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备案标准:月均纳税在20,000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以及月纳税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

  二、备案内容:包括业户名称、经济性质、经营范围、产值或营业额、月均纳税额、征收方式、征收单位等。

  三、上报时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材料上报省局征管处。

  四、为积极推进私营企业及个体户的建帐工作,规范对大户的征管工作,明年对列入大户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一律实行查帐征收,个别不能建帐的要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技定额征收。

  五、地、市稽查分局在查处私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大户时,属于大要案的,在报省局稽查分局的同时抄报省局征管处一份。

  六、各地先行对缴纳营业税的私营企业大户进行备案上报;个体工商户的备案工作待征管范围调整之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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