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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2002-05-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县(市)局、社保局: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网上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税收信息化和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申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局的有关要求,对网上申报业务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管理范围内的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现阶段可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包括:(一)上市公司;(二)金融保险业;(三)邮电通信业;(四)交通运输业;(五)旅店业中的大型宾馆;(六)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业;(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八)年纳税五十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九)其他具备条 件自愿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人自愿向当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网上申报申请,经审批后征纳双方签订协议,协议生效后纳税人即可在规定纳期内进行网上申报;有关配套服务由哈尔滨宝路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供。

  第五条 实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必须按照协议要求履行如下条 款:

  (一)必须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否则对造成未申报或逾期申报及税款滞纳行为承担责任。

  (二)保证申报内容的真实、正确和完整,并确认以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系统计算机记录为准。

  (三)纳税人当期有关纸质报表必须在下季度内报送所属税务机关。报送方式选择邮寄或派人送至税务机关皆可。

  第六条 纳税人网上申报使用的CA认证是由税务机关和各行业各部门及公众共同信任的、认可的、权威的、不参与交易的第三方网上身份认证机构颁发的。其密码应由专人负责,因密码泄密产生的后果由纳税人自负。

  第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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