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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饮食业发票使用范围的补充通知

黑地税函[1999]151号

颁布时间:1999-08-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我省饮食业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饮食业发票的使用范围,巩固“以票管税”成果,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经省局研究决定,现就饮食业发票使用范围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市区范围内可使用各种面额的饮食业定额发票,也可使用剪裁式发票,对“以票管税”的纳税人可使用定额发票,对“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可使用剪裁式发票。

  二、县(市)以下饮食业纳税人原则上只准使用饮食业剪裁式发票,不再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

  三、为防止串用、转借等发票违章 行为的发生,各市(区)、县分局所辖范围内,不得交叉使用饮食业定额发票和剪裁式发票。各县、区具体使用哪种饮食业发票,由市(地)地税局审定批准。

  四、各市(地)地税局在接到本通知后,请将所需发票的使用数量速报省局征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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