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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使用发票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1999]1号

颁布时间:1999-08-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交通局、省农垦总局交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国发[1993]204号及省政府黑政办发[1996]37号文件的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经营管理行为,保证地方税收收入,现就使用《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培训专用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单位(包括驾校、驾训班、经营性教练场),在收取培训费用时,必须使用培训专用发票。

  二、全省培训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采用防伪技术统一印制,由省交通厅汽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驾管办)负责提报印制计划、领购、发放、管理。

  三、为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和省驾管办掌握培训专用发票的使用情况,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向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培训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表,各地市交通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市驾管办)向省驾管办报送培训专用发票领、用、存情况报表(式样附后)。

  四、凡申领培训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持工商登记到当地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由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发票领购手续,到地市驾管办办理发票领购事宜。

  五、培训专用发票采用热涂碳工艺印制。基本联次为五联,第一联为存根,印色为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为培训存档凭证,印色为红色;第五联为考证存档凭证,印色为绿色。其规格为190mm×8.6mm,48开(式样附后)。

  六、培训专用发票自1999年2月1日开始启用,其它收费票据一律停止使用,原使用财政收费收据的由地市驾管办负责缴销,使用税务发票的由地市地税局负责缴销。

  七、各级驾管办要按照国家和省的发票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培训专用发票的检查和监督,促使驾驶员培训单位依法经营,照章 纳税。

  附:1、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票样(略)

  2、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领用存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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