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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票证式样的通知

浙国税计[1999]2号

颁布时间:1999-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要求,现将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票样(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是纳税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缴纳税款、基金及其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完税凭证。此凭证仅起完税证明作用,不得用于收取现金税款。可以发给纳税人开户银行使用。

  二、本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联(收据)交纳税人作完税凭证。以支票缴纳的,此联与纳税人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一起作完税凭证。

  本凭证第二联(收据)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的“税收票证监制章”。

  三、本凭证由省局统一印刷。

  附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样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981)浙国转电   国(外围加圈)

  注册类型:       填发日期:  年  月  日

  纳   代  码             征收单位                第

  税   全  称             代征单位                一

  单   开户银行             收款银行                联

  位   银行账号             税收款所属时期             (存

  (人)                                     根)

  税  种  纳税项目  课税数量  计税金额 税率或单位税额已缴或扣除额实缴金额 税

  务

  机关金额合计(大写)                               留

  税务机关       委托代征单位    收款银行    填票人     备注:存

  (盖章)         (盖章)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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