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97税务登记检查工作的公告

平国税告字26号

颁布时间:1997-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平阳县国家税务局

  为准确掌握我县国税系统户管情况,严格税务登记管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97税务登记验收检查工作的通知》规定,平阳县国家税务局决定从1997年11月20日至1998年1月2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97税务登记验收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验证及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

  ㈠凡1997年10月底以前依法负有下列税种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均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各办税服务厅申请输税务登记验证手续:

  1、增值税、消费税;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银行等金融机构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上缴中央百分之三部分营业税;

  4、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

  5、国务院规定的应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的其他税种。

  ㈡对于新开张的和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凡负有上述税种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到各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二、验证程序

  ㈠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持国税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办税员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各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如实填写验证登记表。

  ㈡各办税服务厅对照验证登记表有关内容,经审核无误后,在税务登记证正本左上角和税务登记证副本"验证记录"栏粘帖验证标记同时对验证企业的办税人员换发新的办税员证。

  ㈢各办税服务厅按物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税务登记验证费、办税员证工本费。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及进输税务登记或验证手续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罚:㈠责令限期改正;㈡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㈢停止供应发票。

  希望广大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