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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9]12号

颁布时间:1999-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1998]35号)的精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3号)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为下岗职工。具体是指下述两类:一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二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末满下岗的人员。

  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经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可经比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界定及免税项目社区居民服务业,是指在社区内主要为社区居民提供服务和方便的行业、活动。

  免税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清洁服务;

  (二)初级卫生保健服务;

  (三)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

  (四)残废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

  (五)养老服务;

  (六)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

  (七)避孕节育咨询;

  (八)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九)理发、洗澡服务(不包括高消费、特殊服务);

  (十)大众便民的经济小吃摊、店。

  由于我省地区间居民住集中程度的差异,省局不便统一确定社区的范围。因此,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社区”仅限于居民居住地较集中的区域,具体是指经地、州、市级政府或行署批准设立的社区服务中心或站、点等场所。居民社区的范围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

  1、营业税下岗职工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下岗证明(以下简称下岗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2、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其持下岗证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但第1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逐年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1至2年。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

  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政管理

  1、下岗职工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的,个人必须持下岗证和免税申请表(免税申请表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制)主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凡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必须持下岗职工的全部下岗证和免税申请表主动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未办理备案和税务登记的下岗职工和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被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下岗职工个人和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下岗证上注明服务项目、地点、开业时间、免税期限等内容。防止下岗证多次使用,多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下岗职工变更经营项目时,应及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审查是否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3、下岗职工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需要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必须严格履行减免税报批手续。统计减免税金额建立下岗职工税收减免统计报表制度(统计表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行设计印制)。

  4、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权限。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的下岗职工个人和个体工商户,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在社区内从事免税项目的下岗职工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企业,需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省局甘地税(97)46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各级征收单位(税务所、分局)无权减免税收。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为配合国有企业三年摆脱困境的政策目标,使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下岗职工都有机会享受最长期限为3年的税收优惠,本通知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以前对下岗职工从事服务业所作的减免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废止。

  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重大政策问题。请各地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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